新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航道管理條例》12月1日起施行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航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后的《條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據悉,新修訂的《條例》共36條,六個章節,主要包括總則、航道規劃和建設、航道養護、航道保護、法律責任、附則。《條例》充分體現廣西特色,對通航建筑物建設運營、通航建筑物運行管理、協調航運用水等作出明確規范。
近年來,廣西水運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屢創新高,水運事業成效顯著。2023年底,廣西船舶擁有量8576艘、水路運輸企業400家。2023年完成水運貨運量44846萬噸,佔全社會比重19.64%,貨物周轉量17081994萬噸公裡, 佔全社會比重50.39%。修訂后的《條例》圍繞廣西航道規劃、建設、養護和保護等管理工作機制制度,聚焦廣西航道高質量發展。
《條例》明確航道規劃要符合依法制定的國土空間規劃和流域、區域綜合規劃,符合水資源規劃、防洪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並與涉及水資源綜合利用的相關專業規劃以及依法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文物保護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等其他相關規劃和軍事設施保護區劃相協調﹔明確航道保護范圍的劃定、公布流程,保護航道資源。
在航道通航保暢方面,《條例》明確規定港航機構的協調職責,協調通航建筑物運行和管理單位統籌考慮通航建筑物下游航道設計最低通航水位所需的下泄流量和滿足航道通航條件允許的水位變化,保障航道及通航建筑物運行所需的通航水位﹔規定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為處置部門,並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因水資源變化造成滯航、堵航時,應當及時組織協調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員會、南方電網公司等單位,調配水資源,進行水量調度,保障航運用水,改善通航條件。
此外,為深入推進綠色航道建設,推動形成交通運輸發展與生態文明建設相互促進的良好局面,《條例》規定,航道規劃、建設、養護和保護應當堅持生態環保、資源節約優先,科學確定航道開發強度,合理布局水上接收設施或者水上服務區,接收、處理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減少對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影響,維護通航與生態系統的和諧統一。同時,修訂后的《條例》還明確推進航道數字化、智能化建設,運用先進科技手段,建立完善航道河床、航標、水文、船舶流量等數據的收集分析、安全風險辨識、評估與管控系統和公共服務平台,提供導航助航、過閘、錨泊、安全預警等航道信息服務,提升航道服務和管理水平。(韋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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