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五年廣西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56824件,審結52713件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逐漸成常態

2020年09月26日09:31  來源:南寧新聞網
 

今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施行30周年,昨日,自治區高院召開廣西法院行政審判工作情況及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對近五年廣西法院行政審判工作情況進行通報,並發布了十個典型行政案例。據介紹,2015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區共受理一審、二審、再審行政案件56824件,審結52713件,受理、審結案件同比增長分別為155.53%、151.01%。

在服務大局方面,2015年至2002年上半年,全區法院審結一審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等行政案件5239件,審結一審“兩違”行政案件3536件。其中2019年審結涉企業案件1313件。如,成功化解歷經13年、案情疑難復雜、多方爭訟的興鼎公司訴貴港市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案,得到最高法院院長周強批示肯定﹔審結漓江流域採砂場關閉關停系列案,最大限度減少因政策性調整行為給企業帶來的不利影響﹔審結廣西雙龍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訴平果縣政府、平果縣自然資源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責令政府履行投資建校協議書約定的義務,確保學校順利開工建設。

全區法院創新“三大糾紛”案件審理模式,依法審結“三大糾紛”案件7536件,服務“三農”,助力鄉村振興、新農村建設。各級法院在實踐中探索出“訴前溝通、訴中協調、訴后疏導”的審理模式,將廣西法院審理“三大”糾紛案件的成功經驗向全國法院推廣。

2015年至2002年上半年,全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9044人次,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已逐漸成為常態﹔發布行政審判白皮書和提出司法建議,推進廣西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工作。

當天,高院還發布了十個典型行政案例,包括集體土地征收補償、違法佔地和違法建設治理、行政協議履行、行政許可撤回補償、社會保險待遇等,行政行為類型具有代表性。

■典型案例

某房企訴貴港市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案

2007年,廣西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取得貴港市白凹窩地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B標段開發權,由其子公司某某房地產公司負責運作該項目。2012年,貴港市政府向某某房地產公司頒發了涉案土地《國有土地使用証》。2017年,貴港市政府以政策方面原因需要改變項目建設主體為由,作出《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在決定收回貴港市白凹窩棚戶區改造項目范圍內土地的同時,一並決定收回該公司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証》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並注銷該宗土地使用權登記,原價補償劃撥價款1170.03萬元給該公司。該房地產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決定。

貴港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貴港市政府補償某某房地產公司1170.03萬元以及利息。某某房地產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自治區高院二審受理后,經多次調解,雙方當事人同意將所有相關涉訴糾紛予以一攬子解決,並自願達成協議:貴港市政府收回該項目開發權,一並收回某某房地產公司持有的土地証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並於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該公司直接損失賠償金8000萬元。雙方冰釋前嫌,多起政企糾紛得以塵埃落定。

被征收戶訴桂平市政府履行補償安置協議205件系列案

2010年—2011年期間,桂平市政府為擴建中山南路、西山路以及修建嶺頭小學,征收了數百戶房屋,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桂平市政府向被征收戶安置回建地。后因回建地的征收遇到困難,長期無法交付協議約定的回建地。自2017年起,部分被征收戶陸續向貴港市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桂平市政府兌現回建地,並提出巨額的賠償請求。該批案件共205件,案涉金額總計1.36億元。

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展多次深入調研,合議庭考慮到案件的形成有多重因素,單純依靠法院裁判,很難實現糾紛的實質性解決,最后確定協調和解為本案處理方案。歷時3年,經貴港市中院多次與桂平市政府及原告進行溝通、協商,並向桂平市政府發出司法建議,雙方最終採納法院的建議,同意按市場評估價以貨幣補償的方式進行補償。目前已經調解結案179件,調解率達87.32%,案涉金額約1億元。

陳某鳳訴北流市社保局社會保險待遇案

陳某鳳是北流市大倫初中的職工,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陳某鳳搭乘的小轎車與李某某駕駛的小轎車碰撞,北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李某某賠償陳某鳳醫療費損失24.1176萬元。后因李某某目前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18年8月,陳某鳳向北流市社保局申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醫療費用,北流市社保局以陳某鳳的申請超過一年以及不屬於先行支付范圍為由,決定不予支付。陳某鳳不服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北流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陳某鳳因李某某致傷的醫療費用,在確認李某某不支付(包括無力支付)時,有依法申請先行支付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廣西北部灣經濟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沒有規定先行支付的申請期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僅規定在醫療費用結算時,個人可以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該規定不屬限制性規定,且陳某鳳在結算醫療費用時,尚不能確認李某某的責任承擔以及其是否支付。陳某鳳窮盡了對李某某追償未果后申請北流市社保局先行支付,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立法原則,也利於保障參保職工的合法權益。法院據此判決北流市社保局履行對陳某鳳社會保險金的先行支付職能。判決后,各方均未上訴。北流市社保局已向陳某鳳先行支付13萬余元。(記者周志英 通訊員陸雨清)  

(責編:龐冠華、周雨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