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牟取不法利益,陳某某生產、銷售假藥。3月13日,賀州市平桂區人民法院認定陳某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陳某某從福建省南安市老家購買“通絡活血王”的藥品包裝原材料,通過文印店打印藥品標簽,從藥店購買六味地黃丸等藥物,私自生產“通絡活血王”。2019年9月9日,陳某某將6包“通絡活血王”銷售給覃某某,獲利1980元。同年9月27日,民警將陳某某抓獲歸案,並在陳某某處查獲藥品包裝原材料等。經賀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陳某某生產、銷售的“通絡活血王”為假藥。今年1月16日,陳某某賠償覃某某2480元,獲得覃某某的諒解。
3月11日,平桂區人民檢察院向平桂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陳某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
平桂區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某無視國家法律,生產、銷售假藥,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陳某某在案發后賠償被害人損失,獲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提醒:藥品是與使用者生命、健康息息相關的特殊商品,使用假藥,輕者貽誤治病,重者危及生命。消費者在購買藥品時務必到正規藥店,或者到正規的醫院看病治療,不要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鄧紹江、羅媚娟)